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41986********,汉族,中专毕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住河南省新郑市**镇**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20时39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豫A*****小轿车沿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华北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孟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1.16mg/100ml。
2019年2月28日17时15份,被告人孟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A*****号凌派小型轿车沿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华夏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小李庄路口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从小李庄路口由西向东行驶的台虹牌两轮电动车相撞,张某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经鉴定,孟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10.95mg/100ml。经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认定,孟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2019年2月28日,孟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
(2)前科查询证明;
(3)新郑市公安局孟庄派出所证明;
(4)孟某某指认现场照片;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110及120记录;
(7)驾驶人及车辆信息;
(8)河南省省立医院诊断证明及出院证;
(9)工作日志、张某某说明;
(10)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11)受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2.证人赵某甲、赵某乙、袁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
5.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莹
代理检察员:张 宁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郑市**镇**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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