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南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05199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鹤岗市兴安区**委**组,住鹤岗市南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00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黑H****E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鹤岗市南山区南红旗路三宝寺道口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将孟某某带至鹤岗市鹤矿医院进行抽血,经鉴定:被告人孟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6.62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孟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车辆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破案报告、抓捕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吹气数据证明、涉嫌酒后驾驶人员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血样照片等;
3.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善伦
检察官助理:魏宏娜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孟岩现取保候审于鹤岗市南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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