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泰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泰来县,公民身份号码230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泰来县**镇**村,住该村。因本案被行政罚款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4日被泰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0时02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未登记小型轮式专项作业车行驶至泰来县**路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孟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90.4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孟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
2.书证被告人孟某某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呼吸检测单等;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提取血样笔录;
6.抓获经过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莹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