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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自然情况

姓名

孟某某

性别

民族

满族

出生年月日

1992年**月**日

文化程度

初中文化

身份证号码

2302081992********

职业

住址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村

户籍所在地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村

被告人前科劣迹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2012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强制措施情况

批准逮捕(     )

日期

取保候审(√)

日期

2019年8月17日

拘 留(√)

日期

2019年8月14日

办理案件流程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并讯问被告人。

犯罪事实

2019年8月3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黑B****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一厂南门时发现交警查车逃离现场,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一厂西门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孟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3.2mg/100ml 。

证据清单

1、物证:现场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3、证人证言(无)

4、被害人陈述( 无)

5、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7、辨认笔录(无)

8、视听资料(√)

罪名认定

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情节

认罪认罚(√)

坦白(√)

自首()

立功(   )

前科(   )

累犯(   )

其他情节(                        )

量刑建议

拘役 

一个月

罚金

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备注

1、被告人孟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国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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