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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临沂市河东区人,住河东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鲁******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河东区凤凰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沭埠岭一路交汇处左转弯时,与刘某某停在路边的蓝色出租车发生碰撞,河东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处警时发现孟某某酒后驾车。孟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2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4.视听资料:车辆行驶监控视频截图、查获视频截图、抽取血样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元峰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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