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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10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86********,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合肥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号挂户。2008年5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8月14日因故意伤害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5年3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孟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2015年12月,汪某某(已起诉)伙同他人在合肥市庐阳区**大厦成立“***”贷款公司,对外经营非法放贷业务,汪某某参与“***”贷款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王某某(已起诉)担任“风控”工作,汤某某(已起诉)担任公司会计,被告人孟某某负责催收,后汪某某欲拉张某某(另案处理)入伙被合伙人拒绝,汪某某于2016年4月与张某某合伙成立**金融公司,汪某某占股80%,张某某占股20%,租赁合肥市瑶海区信地城市广场*座****、****室作为该公司营业场所,并从“***”公司将王某某、汤某某、孟某某等人带至**公司,同年5月汪某某将该地址***室以其岳母李某某的名义注册“安徽**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实际作为**金融公司的经营地。

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先后拉拢、网罗社会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在合肥市、巢湖市、庐江县×周边地区专门从事非法放贷、讨债活动,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使用“套路贷”的方式,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通过签订双倍借条、空白房屋租赁合同、抵押等协议,进而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虚假给付资金的银行流水、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采用辱骂、滋扰、殴打、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方式进行非法催收,侵占被害人财物,有组织的实施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汪某某为组织、领导者,王某某、范某某(已起诉)、姚某某(已起诉)、汤某某为骨干成员,顾婷婷某某(已起诉)、王某某(已起诉)、代某某(已起诉)、王某某(已起诉)、朱某某(已起诉)、杨某某(已起诉)、钟某某(已起诉)、孙某某(已起诉)、吴某某(已起诉)、朱某某(已起诉)、朱某某(已起诉)、董某某(已起诉)、刘某某(已起诉)、张某某(已起诉)、艾某某(已起诉)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犯罪组织以**公司名义组织公司员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分工明确。汪某某为公司负责人,管理公司一切日常活动,负责出资放贷、催收、管理公司员工、安排员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王某某为业务部经理,带领其他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诈骗,并参与催收;汤某某积极参与放贷、办理放贷手续、提醒催收、负责考勤管理;范某某、姚某某为催收部负责人,带领其他被告人采用暴力、 “软暴力”方法实施非法讨债活动,四人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顾某某参与非法放贷;王某某、代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杨某某、钟某某、孙某某、吴某某、朱某某、朱某某、董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艾某某等人明知该组织实施“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仍接受该组织的领导,并参与“套路贷”诈骗和向被害人及其亲属非法讨债等活动,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

该犯罪组织组建业务部、催收部、会计部,制定严格的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对公司员工进行指纹打卡,设立满勤奖,对迟到、早退者进行罚款,对未完成业绩者进行惩罚或者辞退,同时制定公司员工工资、提成等制度,规定业务员按被害人借款额2%提成,业务部负责人按被害人借款额1%提成,催收部非法讨要金额扣除本金、利息后和公司各分50%。公司每年召开年会,对表现突出者进行奖励,对违反组织规定的人员予以开除。

该犯罪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以支持该组织活动。自2016年4月至2018年12月,**金融公司实施非法放贷犯罪活动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18.887万元,其中犯罪未遂23.3万元。该公司将非法获利用于发放工资、提成、业务培训、骨干成员旅游、公司开办年会、给组织成员购买生日蛋糕、某某聚餐、购买催收所用自喷漆、甩棍、电棍等物品,在催收人员更换被害人住处门锁后由公司负责报销,为虚假诉讼支付律师费用,以及处理因暴力催收导致对被害人的赔偿,同时,该公司将非法获利用于合肥**门窗贸易有限公司(汪某某占股80%、张某某20%)扩大经营规模,该公司后变更名称为合肥**智能门窗有限公司。

以汪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使用“套路贷”的方式,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通过签订双倍借条、某某空白房屋租赁合同等协议,制造虚假给付资金的银行流水、某某虚增被害人债务,以服务费、上门费、砍头息等名义收取高额费用,不断垒高被害人的债务,并组织多人多次采取喷油漆、堵锁眼、纠缠、辱骂等方式滋扰被害人及其家庭;殴打被害人、持刀伤害或殴打被害人亲属、非法拘禁多名被害人长达数日、以破坏“**公司规矩”为由殴打、体罚其它贷款公司业务员、通过虚假诉讼起诉被害人,导致多名被害人被列入失信执行人。

该犯罪组织成员半数以上有刑事处罚、治安处罚前科劣迹,且基本有大片纹身,在催收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暴力、 “软暴力”行为,通过暴力催收造成被害人何某某残、宋某某被逼自杀(未遂)、威胁恐吓报警被害人,致使被害人在派出所民警出警时不敢如实陈述,最终均以经济纠纷双方自行协商结案。同时,该组织以员工名义起诉被害人,利用虚假诉讼导致多名被害人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员名单,严重破坏司法公正。在本案侦办过程中,部分被害人仍担心办案民警是**公司催收人员,惧怕被打击报复;部分被害人因害怕被打击报复而不敢到公安机关报警。该组织实施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犯罪39起,通过暴力、 “软暴力”方式催收被害人达30余起,在一定区域、一定范围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身心、家庭带来严重危害,同时造成部分被害人有家不敢回,流离失所,生活困难,严重破坏了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对小额贷款的经济秩序等造成了严重危害,产生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事实

1.2016年11月27日,被害人管某某到敬搏公司借款3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通过“套路贷”方式,诱骗被害人管某某签订双倍借条、空白租房合同,后被告人朱某某上门家访,约定月利息17%,扣除砍头息、保证金等费用后,管某某实际借款1.69万元。因被害人管某某无力偿还高额利息,2017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孙某某将管某某带至**公司催收部办公室内,被告人范某某、孙某某等人使用PVC管对管某某实施殴打,当日管某某将随身携带的华为笔记本电脑(因材料不全未予鉴定)留下后才离开**公司。2017年4月,管某某前妻卜某某至**公司偿还欠款1万元,朱某某出具收条;期间,管某某通过转账方式还款1.51万元,后**公司催收人员又扣留管某某驾驶的一辆红色帕萨特轿车用于抵债。2017年8月22日,犯罪嫌疑人孟某某至巢湖管某某母亲处索要欠款,实施滋扰行为,管某某母亲报警。综上,被害人管某某实际借款到手1.69万元,还款2.51万元,被扣押车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0元,**公司诈骗既遂数额1.62万元。

2、2016年7月,被害人李某某到敬搏公司借款4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汤某某通过“套路贷”方式,诱骗被害人李某某签订双倍借条、存量房买卖合同等,约定月利息15%,扣除砍头息、某某保证金等费用,被害人李某某实际借款2.4万元。李某某借款20余天,**公司催收人员即称其违约通过打电话威胁、恐吓其还款8万元。李某某因惧怕非法催收遂将其位于万成华府**幢***室的房屋卖给宋某某,躲至漕冲物流园附近民房。2017年8月6日下午,**公司催收人员孟某某在漕冲物流园对面三联网吧找到李某某并威胁恐吓其还款,李某某报警,双方被带至派出所协商未果。当晚,李某某被被告人姚某某等人控制,并先后带至三联网吧楼上旅店、**精品酒店****房间、**酒店***房间、金大塘公交站附近浴场、龙岗路**咖啡店、**公司,以及姚某某的商务车上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由被告人姚某某、朱某某、董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和孟某某分别实施看管,直至8月11日9时许,李某某父亲及其大伯到**公司还款3万元后,将其解救离开。2016年**公司以代弓石名义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某偿还欠款8万元及利息。2018年10月,李某某母亲到法院还款5万元后结清债务。

综上,被害人李某某实际借款到手2.4万元,还款8万元,**公司诈骗数额既遂5.6万元。

3、2017年7月,被害人宋某某到**公司借款3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通过“套路贷”方式,诱骗被害人签订借条,约定每月利息0.34万元,借款周期1年,制造虚假银行流水,扣除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后,被害人宋某某实际到手2.009万元。后宋某某通过中介黄某某在其他贷款公司借款时,被告人姚某某、朱某某、董某某抓住并带回**公司实施殴打罚跪,**公司认定宋某某违约,安排孟某某等人非法限制宋某某自由并要求其还款6万元,同时将被害人宋某某与另一被害人李某某带至合肥市瑶海区一酒店内实施非法拘禁,直至宋某某父亲和宋某某姐夫还款3.4万元后结清债务,才解救宋某某离开。

综上,被害人宋某某实际借款到手2.009万元,还款3.4万,**金融公司诈骗既遂数额13910元。

4、2017年1月7日,被害人王某某至**公司借款4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接待并上门家访,被告人张某某审核借款资质,被告人汤某某通过“套路贷”的方式,诱骗被害人签订空白租房合同、双倍借款合同、收条等材料,约定月利息0.4万元,扣除保证金、首期利息、上门费等费用,被害人王某某实际到手2.7万元。后王某某通过支付宝向汤某某还款共计1.44万元。2017年5月17日,王某某和其妻子鲍某某再次前往**公司以鲍某某名义借款4万元。被告人汤某某等人又通过“套路贷”的方式,制造虚假的交易流水,由被告人汤某某向王某某帐户转账4万元,后向王某某转账支付保证金、首期利息1.25万元,王某某实际到手2.75万元。王某某后期通过支付宝向汤某某、孟某某转账还款7.2万元。2017年10月12日,王某某第三次去**公司借款3万元,被告人汤某某再次通过“套路贷”的方式,由被告人汤某某给被害人账户转款3万元,被害人取现交给被告人王某某,并支付上门费500元,现金支付各种手续费0.95万元,制造虚假给付3万元的银行流水,诱骗被害人签订6万元借条,王某某实际到手2万元。后期王某某通过支付宝向汤某某、董某某转账1.6万元。

综上,被害人王某某三次借款实际到手金额共计7.45万元,累计还款10.24万元,**公司诈骗既遂数额2.79万元。

5、2017年7月,宋某某通过被害人黄某某向**公司借款,后宋某某又找到黄某某向其它贷款公司借款,**公司得知后指派催收人员将宋某某、黄某某带至**金融公司,被告人姚某某、董某某、朱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孟某某在公司内对黄某某、宋某某实施殴打并让二人下跪,之后又将黄某某、宋某某带至张勇某某办公室内,张某某再次对黄某某进行殴打,后姚某某等人以宋某某违约黄某某有责任为由,要求黄某某赔偿**公司1万元,否则不允许黄某某离开敬搏公司。黄某某因惧怕再次被打遂联系其姐夫,由其姐夫向孟某某转账支付0.5万元后离开**公司。

6.2016年8月12日,被害人许某某到**公司借款60万元,被告人万某某接待并上门家访拍照,被告人汤某某通过“套路贷”方式,诱骗许某某签订双倍借款合同、空白合同并拍照,约定利息10%,扣除保证金、服务费、首息等费用后被害人实际借款40万元。许某某后于同年8月又向**公司借款50万元,被告人汤某某等人再次通过“套路贷”的方式诱骗许某某签订双倍借条。因许某某未在借款周期内偿还借款本金,**公司认定许某某违约,并安排孟某某等人多次到许某某公司催收,要求许支付违约金8万元、保证金5万元,2016年9月30日,许某某向汤某某账户转款13万元。后要求其继续还钱,许某某按每期利息5万元多次向汤某某账户还款共计129.77万元。

综上,被害人许某某实际借款到手75万,还款129.27万元,**公司诈骗既遂数额54.77万元。

2019年11月14日16时许,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空白借款合同、空白房屋租赁合同、空白欠条、催收单、报警记录、银行流水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孟某某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非法拘禁他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先祥

检察官:戴若璇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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