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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受贿案)(公开版)_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公诉刑诉〔2014〕16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041977********,汉族,大学本科,蚌埠**公司**室**班班长,现住蚌埠市蚌山区**村**栋**单元**室。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同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7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负有装表接电、验收工程等职责。魏某某在从事电力安装工程时,为了能顺利通过验收、及时通电,在2008年、2009年、2010年、2012年、2013年的春节、中秋节及现场验收时送给孟某某购物卡共计51500元。被告人孟某某收下财物后,在工程验收的过程中对魏某某予以关照,为魏某某谋取利益。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身份证、个人简历、**公司电力负荷管理岗位职责、大客户经理工作职责、原负控班工作职责、电费管理中心抄表班工作职责、**室**班班组职责、证明、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关于**监狱正式用电的申请、**学校关于办理配电房手续事等材料;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电力工程验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葛静

2014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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