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李明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同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4月2日补查重报;同年5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5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李明与程某某(另案处理)于2016年下半年认识并常去程的办公室,后经程的介绍认识赵某某、张某甲等人。程某某于2016年前后在张家口**创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宣化**广场分公司(以下简称宣化**广场)分包部分消防工程,曾得承包人李某甲5000元/平米顶给其的**广场“2025号”住房一套,程因资金紧张以3000元/每平米将该房低价卖与范某某,范于2016年8月30日在**广场会计室签订了《**广场房屋买卖合同》,还就现价款单独与程某某签订了补充协议。程某某曾告诉孟李明自己手里有宣化**广场的顶账房,让其找人低价出售。之后从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该孟李明通过其同村人李某乙的介绍,由程某某的工长张某甲带人进施工现场看房后被害人决定购买,由程某某过去的会计赵某某负责填写合同(与真实的**广场房屋买卖合同文本相同),并盖上张家口**创业房地产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三枚假印章,在宣化区马莲坑巷原宣化县医院北侧程某某办公室内,分别于2016年12月29日,2017年1月14日,2017年1月16日,与被害人张某乙、刘某甲(刘某乙代签)、肖某某签订《**广场房屋买卖合同》,后被害人发现系假合同并报警,三被害人被骗数额不等。后经张家口**创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证实以上三份虚假合同,合同上印章系假印章,假印章后被程某某扔掉。加上之后骗取的土地租赁款19万元,该孟前后四次共计诈骗人民币113.5万元,案发前后经当事人追讨退还22万元,其中10万元系后次诈骗所得。现分述如下:
1.2016年12月29日上午十时许,被害人张某乙经看房后与孟某某约好购买,与其一个朋友、工长张某甲、孟李明见面后,孟李明带其到了该程某某办公室内,会计赵某某进屋后拿出了合同和公章,与其签订了**广场2230号房买卖合同,其向孟李明转账36万元购房款,后发现受骗后孟归还其20000元。
2.2017年1月14日,被害人刘某甲经看房后带其女儿刘某乙、友王某某与孟李明见面后,孟李明带其到该程某某办公室,工长张某甲向其介绍了会计和经理(指赵某某和程某某)后就和经理出去了,其与会计赵某某签订了**广场2025号房买卖合同,后其付孟某某29万元购房款。
3.2017年1月16日,经刘某丙介绍,被害人肖某某与孟李明及会计赵某某,在该程某某办公室内签订了**广场2217号房买卖合同,其付孟某某295000元。发现被骗后,刘某丙与肖某某多次找孟李明又通过孟找到程某某,要求退房款,后孟分两次退其二人共计20万元,其中10万元系孟某某用其后所骗土地租赁款偿付。
4.2017年1月27日,孟李明经由程某某介绍认识的李某乙,与被害人袁某某签订了上八里村土地租赁合同,私刻了“宣化区河子西乡上八里村委会”公章一枚,骗取袁某某土地租赁款、中介费等共计19万元。其中的10万元孟用于偿付刘某丙的被骗退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身份证一张;2.书证:户籍证明明信,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张家口**创业房地产公司证明,购房补充协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补充侦查报告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刘某丙、史某某、李某丙、王某某、范某某、刘某丁、李某甲、宋某某、杨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张某乙、肖某某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孟某某、程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无;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孟某某、张某乙、刘某甲、刘某丙、王某某等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过程录像、通话记录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刻公司印章,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峰
附:
1.被告人孟李明现羁押于宣化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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