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孟某某,男,蒙古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71********,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所在地为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简称:科左后旗)***苏木**渔场,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苏木**渔场。2019年 4月5日因涉嫌失火罪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8时许,被告人孟某某来到位于科左后旗**苏木**嘎查村西南3000米处祭祀上坟烧纸,期间用一打火机点燃烧纸,燃烧的烧纸将周围的杂草引燃,因火势过大以致引发了森林火灾,后被闻讯而来的村民合力扑灭。案发后,经林业技术部门鉴定,实际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1.027公顷(折合315.4亩),林种为防护林,树种有家榆,锦鸡儿。
被告人孟某某于2019年4月5日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依法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粉色一次性打火机1个。
2.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上报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材料、孟某某失火现场示意图、林权证明、林地自愿核实程序、关于涉案土地性质的认定证明、科左后旗防火指挥部文件等;
3.证人证言:伊某某、伊某某、贺某某、海某某、斯某某、哈某某、松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孟某某第一次询问笔录光盘一张、现场勘验视频关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擅自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上坟烧纸,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实际过火有林地面积21.027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建议科左后旗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办人:海涛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打火机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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