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008号
被告人孟某某,绰号“**”,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孟某某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至2020年12月12日止。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妨害公务
2020年7月6日16时许,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派出所民警谈某某在带领辅警队员刘某某、詹某某、王某某等人在**镇**村委**村抓获涉赌人员曹某某、孟某某等人过程中,被告人孟某某持剪刀将刘某某左前臂刺伤后逃离,经鉴定刘某某之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查获的作案工具、被告人孟某某的身份信息等物证、书证;
2. 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结论。
(二)赌博
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孟某某伙同曹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在常州市武进区**街道**苑**幢**单元**室、**街道**村委**村**号、**镇**村委**房**号等地,采用麻将牌“斗牛”形式,组织丁某某、于某某、薛某某等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8000余元。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孟某某与曹某某再次组织上述人员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抓获涉赌人员7人,收缴赌资32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缴的麻将牌、被告人孟某某的身份信息等物证、书证;
2.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孟某某犯数罪,且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孟某某能如实供述其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朝
2020年11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