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10月9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中午,因被告人孟某某酒后滋事,射阳县公安局民警胡某某、辅警边某某、刘某某等人至射阳县临海镇**居委会处警。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孟某某拒不配合,并以辱骂、殴打等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
被告人孟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边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射阳县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楠楠
检察官助理:蒋雅婧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5261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视听资料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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