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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妨害公务案)_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铁检公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62********,鄂温克族,大专文化,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局**站**职务,户籍所在地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现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镇**小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通辽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沈阳铁路公安局通辽公安处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本案由沈阳铁路公安局通辽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孟某某酒后从讷河乘坐K498次列车前往通辽。当日17时许,孟某某无故辱骂旅客,影响车厢秩序,乘警陈某某将其带至乘务室批评教育;19时许,孟某某来到餐车,谎称其为公安局长,发现车上有涉毒人员,要求乘警前去抓捕。乘警吴某甲、陈某某将其带至5、6车厢连接处,被告人孟某某情绪激动,拍打乘警后背。乘警吴某甲、陈某某将孟某某带至餐车,使用约束带对其进行保护性约束。被告人孟某某拒不配合,辱骂、推搡乘警,为挣脱约束带用左手击打吴某甲右侧面部一下,并与吴某甲发生撕扯,造成吴某甲警服拉链损坏。此后乘警合力制服孟某某,列车到达通辽站后,移交给通辽铁路公安处通辽车站公安派出所处理。

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悔过,乘警吴某甲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犯罪事实证据:吴某甲被损坏的警服照片、受案登记表、移交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乘车信息、户籍证明、吴某甲门诊病历、事情经过、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人吴某乙、耿某某、王某某、陆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执勤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

(二)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五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孟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张伟

 检察官助理玄优美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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