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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二部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5月20日被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取保候审,并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在天津市蓟州区别山镇西毛庄村村委会,酒后无故抢夺胡某某背包、弹弓,并持背包对胡某某进行抡打,胡某某躲进村委会,孟某某又无故持木板对陈某某进行追打,期间胡某某、陈某某丈夫王某甲、孟某某分别报警。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别山派出所民警崔某某和辅警何某某、孙某某、民警王某乙和辅警张某甲、张某乙先后出警至现场,在依法传唤孟某某过程中,孟某某拒不配合,辱骂民警,并通过强开车门、踹车窗玻璃、抢拧警车钥匙打火、伸腿阻止民警上车等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致警车车门及车窗玻璃损坏、民警王某乙、辅警张某乙手部受伤。经天津市蓟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警车部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16.46元。

被告人孟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曾经故意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连宏

检察官助理:路朋霞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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