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十郧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21945********,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住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被告人无法到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6月15日,自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8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10时许,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分局**派出所民警处警调查驻村干部高某某在给村民测量体温过程中被他人殴打一事时,依法传唤被告人孟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孟某某拒不配合,多次出言挑衅民警,捶打处警车辆,并撕扯、殴打处警民警张某某,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高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处警视频等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郧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潇
检察官助理:熊瑛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397250****、15098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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