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汉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人,1990年5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2207221990********,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村**号,现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栋**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 11月10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19时30分许,新兴县公安局创文工作组的民警陈某甲带领辅警陈某乙,彭某某在新兴县新城镇文泉路处进行创文整治时,发现有一辆粤SO****魏派牌小轿车在新城镇文泉路处违规停放。接着辅警陈某乙与彭某某就上前贴违停通知书,贴完通知书在拍照固定的过程中,李某某就用手挡着车窗玻璃不让陈某乙进行拍照,并与陈某甲、陈某乙理论起来。 这时有一名卖云吞的男性老板也走了过来劝说李某某要配合交警工作,并把已粘贴的违停通知书撕了下来,递给李某某,说了几句话就离开了。这时创文工作组的民警黄某某也和辅警廖某某也赶到现场,李某某的妻子孟某某也从理发店里走出来。陈某甲拿着行驶证、驾驶证在核查的过程中,李某某就往理发店走去。此时孟某某就伸手抢夺陈某甲手中证件,陈某甲马上对孟某某进行警告,要其把手松开,但孟某某不听劝告。陈某甲就用力挣脱对方,挣脱后孟某某立即用手推搡陈某甲,并用脚踢了两下。李某某看见孟某某与公安民警发生肢体纠缠,就大喊一声“你妈嘿,无郁啵”,接着就被陈某乙、廖某某控制在地上。孟某某见到李某某被制服就冲过来对陈某乙进行拉扯,并将其反光衣扯了下来,陈某甲、黄某某就上前对孟某某制服,在制服过程中,孟某某极力反抗,并在地上捡了一把理发用的剪刀戳中了黄某某的腿部,致使其左腿受伤。经广东省新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新兴县人民医院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甲、李某某、彭某某、陈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孟某某供述;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珍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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