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18〕21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县**镇**村**号,住安徽省广德县**镇**路**市场**栋**号。被告人孟某某因吸毒于2014年8月9日被广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15年9月19日被广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于2015年9月22日被广德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于2017年3月27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决定合并执行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因吸毒于2017年4月16日被广德县公安局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11日由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8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孟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位于广德县**镇**市场**栋**号的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8月8日夜1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尚某某、周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2.2016年9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孟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尚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3.2016年12月3日夜1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尚某某、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4.2017年1月26日前后的一天夜6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尚某某、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5.2017年3月21日前后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孟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广德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3.证人尚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凤
2018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的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