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7〕4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富平县**村**组。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7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5日晚,被告人孟某某和周工伟在西安市鱼化寨外事学院附近,从一陌生男子处购得毒品冰毒约1克。孟某某将所购冰毒带回富平县,先后四次容留周工伟、田晓辉吸食冰毒。
1.2017年3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富平县定国寺水库附近路边其停放的车内,容留吸毒人员周工伟吸食毒品冰毒。
2.2017年3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富平县祥盛宾馆所开710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周工伟吸食毒品冰毒。
3.2017年3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富平县祥盛宾馆所开710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田晓辉吸食毒品冰毒。
4.2017年3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富平县祥盛宾馆所开710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周工伟、田晓辉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孟某某供述;违法人员周工伟、田晓辉陈述,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盼
2017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富平县看守所;
案卷二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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