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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8〕28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822********265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村委**楼,现泌阳县****村委**。2018年02月21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在刑事拘留,2018年03月20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在泌阳县看守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0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9日下午四点半左右,在泌泌阳县**镇**村委**楼附近,岳书钦以禹某某开车碰着其女儿孟某为由与禹某某发生争执,双方发生相互厮打。后被告人孟某某和岳某某(在逃)等人赶到现场对姚某某、禹某某夫妇及姚某某等实施殴打,被告人孟某某等人发现泌阳县**镇吕某用手机对其录像,被告人孟某某等人遂以吕某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将吕某的手机夺走,并对吕某殴打,吕某周、王某平、闫某芝等人劝阻孟某某等人时,孟某某等人又对吕某周、王某平、闫某芝等实施殴打,致使吕某、禹某等人受伤。经法医鉴定,吕某、禹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2.证人姚某忠、姚某庆、张某某孟某、闫某芝、王某平、吕某周、赵某强、王某存、闫某才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禹某某吕某的陈述;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品

薛  斌

2018年5月23日

附: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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