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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寻衅滋事案)_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孟某某,曾用名孟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7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市,住华亭市**镇**街**小区**单元**室。2013年1月因结伙殴打他人被华亭市东华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拘留不予执行;2016年6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华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7年10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依法逮捕。

本案由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伙同禹某甲(另案处理)酒后前往华粮美食城二楼老街烤工坊酒吧寻找手机时,发现朋友禹某乙头部在流血,便追问苟某某、朱某某等人是谁将禹某乙打伤,在得知是苟某某后,便在苟某某头上踏了两脚,被李某甲等人拉走。苟某某追打孟某某时被孟某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将其背部戳伤。经华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苟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2019年10月31日0时许,陈某某华亭市东华镇南大街东升音乐城楼下因琐事殴打朋友赵某某时,被被告人孟某某和马某甲(已行政处罚)看见,二人便对陈某某李某乙进行殴打,之后被告人孟某某多次拦截李某乙所坐的出租车不让其离开,还打电话叫来马某乙、禹某丙进行助威,同时又以手机被损坏为由向陈某某索要现金2000元,并威胁陈某某不让其报警。李某乙被打后经华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电话接警记录、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 、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甲、禹某乙、朱某某马某丙许某某、禹某甲、陈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禹某丙、孟某乙、李某丙王某某谢某某赵某某杨某某证言;被害人苟某某、李某乙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检测报告、照片;辨认笔录;鉴定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巧梅

2020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华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三百二十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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