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宕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宕昌县,捕前住宕昌县**镇**村*社***号。无前科。2020年2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2日被宕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0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持斧头经过申某乙家时,以申某乙以前与其有矛盾为由大声叫骂申某乙,并用斧头在其木门上砍了一下,正在申某乙家二楼喝酒的申某甲、申丙等人听到声音后,便先后下楼查看情况。被害人申某甲先行下楼打开大门,孟某某看到申某乙家大门打开后,便手持斧头砍了过去,砍中申某甲面部,致使申某甲鼻、唇部受伤流血。后申某甲、申丙等人将孟某某所持斧头夺下,并将其压倒在地,申某甲母亲韩某某赶到现场后报警。经宕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孟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申某甲3万元,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宕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社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宕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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