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18日23时左右,在献县**镇**歌厅楼梯处,李某甲(已判决)与被害人刘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李某甲伙同被告人孟某某及李某乙、刘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在该歌厅门口,对刘某甲拳打脚踢致其受伤。经献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孟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现双方已达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户籍证明、调解协议、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代某某、王某某、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孟某某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5.献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逞强耍横,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春燕
附: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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