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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寻衅滋事案)_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街道**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于2020年11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凌晨,同案人刘某某(已判)与被害人陈某甲在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新安大道旁“日日佳”超市门口因琐事发生口角,为逞强,遂纠集被告人孟某某及同案人高某某(已判)、张某某(另案处理)到场后,合伙持伸缩棒、棒球棒殴打在场的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致其二人受伤后离开现场。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及同案人赔偿陈某甲、陈某乙人民币25000元并获得谅解。

被告人孟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陈某乙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证实、刑事判决书、赔偿谅解协议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高某某文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为逞强耍横,合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东升

2020年11月11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4.涉案物品: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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