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二部刑诉〔2019〕39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街**里**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街**里**号。2018年2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2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2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本院决定并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卫津南路旁盛世津国KTV的106房间内,酒后无无事生非,持菜刀对被害人侯某某进行威胁、恐吓,后被劝开。被告人孟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持凶器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二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昊泽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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