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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32528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松阳县**镇**村**号,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幢**单元**室。2018年5月14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分局行政拘留二日。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11月20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1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5日至10月21日期间,被告人孟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浙江省天台县一酒店内,将自己名下的1张中国建设银行、1张中国农业银行、1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手机、交易密码、身份证等交给三名男子进行转账操作使用,从中获利3000元,现赃款已挥霍。

经调取被告人孟某某相关账目流水记录,2020年10月15日,卡号为62284803284********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为738462余元。2020年10月15日,卡号为62366815400********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为931012余元。2020年10月21日,卡号为62179302********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为581346余元。

2020年10月20日至21日,被害人郑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富力城A区***号楼***单元***室,从网络下载并使用“蚂蚁借呗”APP申请贷款,按照该软件客服人员的要求,转保证金和刷信用流水6笔,共计223000元。其中给对方提供的被告人孟某某的浦发银行账户(卡号为62179302********)转账4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被害人郑某某的报案材料;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云燕

检察官助理:侯晓青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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