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二部刑诉〔2019〕155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镇**村**庄**号附**号。2019年1月5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5日(本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2019年1月2日、1月4日,刘某某、李某甲(已判决)为牟取非法利益,由刘某某出资3万元作为赌场启动资金,李某甲提供其在合肥**停车场内的办公室作为赌博场地,以招揽他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水钱”(庄家赢钱的10%)牟利,获利由两人均分。赌场经营期间,每次参赌人员七、八人到十几人不等,刘某某雇佣被告人孟某某在赌场负责管账、记账,给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并每天发400-500元的报酬。2018年12月30日抽取水钱19000元,2019年1月2日抽取水钱26000元, 1月4日抽取水钱29000元,共非法获利74000元。
2019年1月4日23时许,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民警在合肥**停车场李某乙办公室内抓获刘某某、李某甲、被告人孟某某以及在场参赌人员,并当场查获牌九等赌具一副、“水箱”一个,缴获赌资现金人民币25654元。2019年1月5日,孟某某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李某丙等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明知刘某某、李某甲为非法获利开设赌场,仍然为其提供帮助,并领取高额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系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艳媚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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