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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开设赌场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6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威宁县**街道**社区新民组。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3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孟某某在本县六桥街道老民政局旁自建民房内设立二台麻将机供他人赌博,以白天每桌150元和200元,晚上每桌60元和80元不等的标准抽取桌费获利,并负责提供饭菜供应参赌人员。自开设赌场以来,孟某某共抽取桌费1万余元。2020年4月22日,威宁县公安局六桥派出所民警接举报后,在孟某某开设赌场的上述地点当场将正在打5元卖10元麻将赌博的王某某、蔡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祖某某、赵某某、张某丙等人及在现场的孟某某抓获,查获赌资1680元。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2、证人蔡某甲、蔡某乙 、潘某甲、潘某乙、王某甲、张某甲、赵某某、张某乙、祖某某、张某丙、蔡某丙、陈某某、刘某某、王某乙等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4、接处警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自建住房中设立二台麻将机聚集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取桌费获利1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星

                              2020年8月13

                                  

1.被告人现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3册、起诉卷1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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