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孟某某(原冒称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2020年2月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9月24日本院以其涉嫌抢劫罪依法决定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5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17日依法告知被告人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西货站路312号清水路苑小区41栋2单元处路边,将停放在单元门口的一辆黑色载重王电动车(价值1400元)车锁撬开并实施盗窃,其在正准备逃离时,被车主任某某发现并拦下,孟某某为逃跑从裤兜拿出一把20cm红色剪刀戳伤任某某左手手背,后在群众与保安的帮助下将孟某某抓获并报警,孟某某遂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建立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散页材料二十七张,光盘贰张;
3、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张、量刑建议书壹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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