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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抢劫案)_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郓城县**镇**楼**村**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在郓城县**路路口一出租房内,持刀劫取被害人陈某某现金1330元及诺卡N8手机一部,经郓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手机价值375元。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孟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吴某某、庄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郓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手机价值鉴定;6.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某对被告人孟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紫剑

                    检察官助理:刘洪文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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