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陕西省周至县**镇**街**号。2005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6年8月25日刑满释放;2006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7年10月5日刑满释放;2008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强奸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解回再审,后被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8日再因涉嫌盗窃罪于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由周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因无经济来源,临时起意,在周至县**镇**街道内寻找作案目标伺机盗窃。当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家大门未反锁时,趁天黑进入屋内卧室,在盗窃财物过程中张某某被惊醒并抓住被告人孟某某,双方发生撕扯。被告人孟某某在挣脱过程中用手掐张某某的脖子并在其右小臂处咬了一下。听到张某某呼喊,其哥哥秦某甲及其弟秦某乙一起将孟某某抓获并报警。被害人张某某因伤情轻微,未作鉴定。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辨认笔录;8、指认笔录;9、人身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入户盗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查被告人孟某某有多次盗窃前科、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又查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具备可以从宽处理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孟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磊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作案工具黑色Redmi小米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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