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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住址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住址**。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孟某某在江苏省睢宁县承接**工地的砌墙、粉刷、木工等工程。期间,孟某某安排杨某某、孟某甲、张某甲、江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数十名工人在工地干活。工程结束后,**工地项目方将全部工程款(包含工人工资款)结算给孟某某,但孟某某却拖欠杨某某、孟某甲、张某甲、江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工人工资款。2017年,杨某某等七原告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孟某某,2017年4月19日,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肥东县人民法院认为:七原告与孟某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关系,七原告提供劳务,孟某某应当支付劳务报酬,无正当理由未予支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劳动报酬支付期限未作约定,七原告可随时要求履行。判决被告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杨某某、孟某甲、张某甲、江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劳务报酬149039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孟某某有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2018年10月25日,孟某某之子孟某乙将本息166839元汇入肥东县人民法院账户,本案全部款项已付清。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8年10月25日,孟某某之子孟某乙将本息166839元汇入肥东县人民法院账户,本案全部款项已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函、情况说明、汇款凭证、执行卷宗材料等书证;2.证人孟某甲、赵某某、孟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孟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涉案执行款已清偿完毕。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项良诚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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