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公诉刑诉〔2019〕440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浙江***针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安徽省六安市**区**镇**村**组。因本案,于2018年11月7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孟某某结伙孙某(在逃)在经营浙江***针织有限公司时,拖欠周某某、贾某某等42名工人工资共计34万余元。2018年9月25日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被告人孟某某及同伙孙某在2018年9月30日前足额支付所拖欠员工的工资,并要求于同年10月8日前把整改情况及相关凭据以书面形式报送桐乡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2018年10月3日被告人孟某某结伙孙某切断联系方式逃匿,拒不支付上述拖欠工资。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孟某某在**火车站被合肥铁路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工资发放确认单、劳动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及法院民事调解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贾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结伙孙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四十二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340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梅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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