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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挪用特定款物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61********,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党支部书记,工作单位:**嘎查村委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嘎查。于2020年06月09日因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经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20年0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制度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孟某某挪用**嘎查扶贫互助社扶贫互助资金101,290.00元,用于嘎查项目支出及日常开销。

(一)挪用互助社扶贫资金用于嘎查项目支出共计75,600.00元:

(1)2011年6月18日用扶贫互助社资金支付**镇李某甲修本嘎查中间1公里道路费用20,000.00元;

(2)2012年6月13日,用扶贫互助社资金支付**嘎查白某甲维修大队房屋彩钢和手工款合计7,600.00元;

(3)2012年8月17日,用扶贫互助社资金支付**嘎查金某某修村里田间路工程款10,000.00元;

(3)2012年12月15日,用扶贫互助社资金支付**嘎查吴某甲安装电井管子和井头费用28,000.00元;

(4)2013年4月20日,用扶贫互助社资金支付**嘎查呼某某栽田间林带人工费10,000.00元。

(二)挪用互助社资金用于嘎查开销共计25,690.00元。

(1)2013年5月3日,用**嘎查扶贫互助社资金,支付雇用**嘎查福某某钩机挖林带坑施工费2,000.00元。

(2)2013年4月20日,用**嘎查扶贫互助社资金,支付雇王某甲钩机挖电缆线的施工费用7,000.00元。

(3)2013年4月28日,用**嘎查扶贫互助社资金,支付雇王某甲钩机挖电缆线的施工费用6,000.00元。

(4)2014年3月17日,用**嘎查扶贫互助社资金,支付**嘎查白某甲去**办事费用7,410.00元。

(5)2014年5月5日,用**嘎查扶贫互助社资金,支付**嘎查孟某某和白某甲去**见于某某谈承包耕地事宜的费用2,000.00元。

(6)2014年5月3日,用**嘎查扶贫互助社资金,支付孟某某、陈某甲、白某甲去通辽**局办理水泥路事宜的费用680.00元。

(7)2014年8月20日,用**嘎查扶贫互助社资金,支付**嘎查去**扶贫办领监督员证的费用6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已将挪用款项全部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案件来源线索、立案决定书、询问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户籍证明、孟某某等人工作证明及聘任事业单位工作待遇人备案材料、审计取证单及审计材料、扶贫互助社财物凭证、通辽市审计局审计报告等材料、陈某甲等人借款凭证;**嘎查互助社法人登记及互助社成立相关材料、**嘎查扶贫互助社资金拨付申请、成立互助社批复等相关材料;贫困嘎查村互助资金财务管理与核算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贫困嘎查村互助资金操作指南、关于做好2008年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扶贫开发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文件)、扎鲁特旗监察委员会监察建议书、关于退回**镇**嘎查扶贫互助社资金申请、**镇**嘎查扶贫互助社退回互助资金财务凭证,扎鲁特旗**镇人民政府关于扶贫互助社资金收回的情况说明;

2.证人陈某甲、孙某某、白某甲、金某某、白某乙、王某乙、吴某乙、包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韩某某、白某丙、李某乙、霍某某、包某乙、福某某、李某甲、吴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利用担任扎鲁特旗**镇**嘎查村主任及扶贫互助社理事长的职务便利,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互助资金在互助组织内封闭运行使用规定及扶贫互助社章程的规定,挪用扶贫互助资金共计101,29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斯琴高娃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证据材料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普通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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