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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部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221994********,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县**乡**村*号,现住秦皇岛市**区**城G3-3- 21**。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湖北省保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康县公安局执行。同年9月10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9日至10月8日、自2019年11月8日至12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自2019年初加入从事买卖对公帐户的“全国对公群”后,开始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找人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并开设银行帐户后进行买卖,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019年2月至5月,孟某某以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帐户每套2300元、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和银行帐户每套1300元等不同价格,找杨某某(另案处理)为其找人办证,先后获取许某某、李某某、母某某、潘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张某某7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和银行帐户等信息资料15套;自己联系马某某获取马某某注册的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帐户等信息资料1套。后以每套4000元或5000元的价格,将上述16套工商营业执照和银行帐户等信息资料,分别以快递或送到指定地点等方式出售给网上联系的买家,从中获利2.705万元。后因保康县湖北**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吕某某、邹某某夫妇的被骗资金中,有20万元在被骗当天被快速转移到孟某某通过杨某某收买并卖出的公司法人为许某某的秦皇岛祥喆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对公帐户而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和被骗资金流向示意图、银行开户信息、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信息、短信和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各月开支记录、手机相册照片、快递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3.证人许某某、母某某、潘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证言;4.指认、辨认笔录;5.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检察官:冯启祥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秦皇岛市**区**城G3-3- 21**,联系方式:18232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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