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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蚌埠市花园**村**栋**单元403。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3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蚌埠市蚌山区**大浴场上班,与大浴场服务人员张某乙因给他人做服务的活,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人孟某某和被害人张某乙撕扯打在一起,期间,被告人孟某某用拳头击打张某乙的面部、鼻部,造成张某乙右侧鼻骨骨折,右侧额突骨折。经蚌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张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入所健康体检表、病历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聘请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葛静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_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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