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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6〕12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镇**村**号,现住址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小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12月17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9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0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传唤其不到案,法院不予受理,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6日再次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南街**号“**音乐串吧”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黎某某等人发生矛盾并厮打,用啤酒瓶将被害人黎某某头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黎某某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口腔粘膜裂伤为轻微伤。

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被害人的病历材料复印件;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田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黎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孟某某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明材料:轻伤害案件和解协议书、收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玲军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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