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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6865,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住绥中县**家园**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1月14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人孟某某在绥中县**幼儿园因拍摄照片一事与**摄影工作人员梁某某发生口角至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孟某某将梁某某踹伤。经绥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孟某某被绥中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说明、病志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暴力手段故意非法损害他人人身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宝良

2019年1月2

附: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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