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孟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74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县**乡**村**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月2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在本区车墩镇三浜路茸江路路口,因婚外恋纠纷,与被害人于某某、徐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告人孟某某持水果刀将于某某、徐某某划伤。经鉴定,被害人于某某心包、心脏破裂,构成重伤;左下肺裂伤、左侧血气胸、胸壁穿透创及休克(轻度),分别构成轻伤;左上臂皮肤裂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徐某某右手皮肤裂伤,构成轻微伤。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孟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对被害人于某某进行赔偿并获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 年10月29日20时许,其和徐某某在本区车墩镇三浜路茸江路路口,因婚外恋纠纷,与被告人孟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告人孟某某持水果刀将其和徐某某划伤。

2.被害人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 年10月29日20时许,其和于某某在本区车墩镇三浜路茸江路路口,因婚外恋纠纷,与被告人孟某某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孟某某搂着于某某脖子,后被告人孟某某持水果刀将其划伤,其遂边逃边电话报警。

3.证人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 年10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本区车墩镇三浜路茸江路路口,因婚外恋纠纷,与被害人于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并扭打在一起。

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孟某某处扣押到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及该刀的概貌特征。

5.上海市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于某某心包、心脏破裂,构成重伤;左下肺裂伤、左侧血气胸、胸壁穿透创及休克(轻度),分别构成轻伤;左上臂皮肤裂创,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徐某某右手皮肤裂创,构成轻微伤。

6.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孟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证人蒋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孟某某的到案经过,其系自首。

8.转账记录、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孟某某已向被害人于某某赔偿人民币16,0500元并获得其谅解。

9.被告人孟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重伤、二处轻伤、一处轻微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颖 平

检察官助理:占丰媛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证人名单》一份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