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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故意伤害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67********,汉族,高中文化,系**局**段**,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2019年12月4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2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阳关家园A4期院外道路上,与被害人张某甲因工程款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孟某某用拳头击打张某甲眼部,并伙同唐某某、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用脚踢踹张某甲胸部,致张某甲右眼挫伤、左胸第11、12肋骨骨折。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张某甲右眼损伤属轻微伤,胸部损伤属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孟某某于2019年10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伤情诊断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萍芳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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