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47********,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住河南省尉氏县**所**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31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与其妻子仝某某在尉氏县西关南路246号,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引起打架,导致仝某某受伤。经鉴定,仝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孟某某的身份年龄及无前科情况;尉氏县公安局出具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孟某某的到案情况;调解协议、谅解书及收到条证明调解情况;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的情况;3.被害人仝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的情况;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证明其故意伤害的情况;5.尉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证明仝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凤闯
检察官:马林建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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