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680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新沂市**街道**街**小学西侧民房(户籍地址:新沂市**街道**村**队**号)。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已告知被告人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臧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孟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孟某某、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臧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11时许,在新沂市**街道**小学路南侧臧某某家门前水泥路上,被告人孟某某因泼水溅到臧某某身上,与臧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孟某某持家中菜刀将臧某某背部、手臂、手指等处砍伤。经新沂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被害人臧某某的主要损伤为全身多处刀砍伤,左侧胸背部、右前臂、右手拇指近节背部及左上臂外侧5处愈合瘢痕,长度累计达15.0cm以上,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左手第4近节指骨骨折,左手功能丧失达一手功能的6.8%,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孟某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孟某某被新沂市公安局唐店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叶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臧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
5.新沂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静
检察官助理:邹瑜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