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沛县**镇**村**号。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孟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孟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沛县公安局郝寨派出所门口西侧路边,为逃避传唤、开车逃跑,致抓住车窗的辅警刘某某被拖行后摔伤。经沛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左腿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其体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材料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沛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德芹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状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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