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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故意伤害案)_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渭检诉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9********(现有效身份信息为: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住**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8日被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8年6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大荔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报送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离开大荔县**镇**街道**,在该酒楼北约十五米处遇见同村村民张某某并向张打招呼。张某某朝孟某某大腿踢了一脚,孟某某即挥拳击打在张某某头部。双方被劝开后,孟某某从附近捡起一约1.5米长的木板击打在张某某头部,张某某随即倒地。之后,张某某被其亲属送回家中,21时许,张某某病情严重被送往医院医治。2019年5月2日凌晨,张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系钝性物打击头部,致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外出血,脑疝形成而死亡。

2019年4月28日,孟某某到大荔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板1块;2.证人冯某某、惠某某、何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持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红军

2019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物证木板一块,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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