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884号
被告人孟**,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77********,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镇**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荥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孟**与被害人杨**在荥阳市**乡**村张**仓库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升级为肢体冲突,被告人孟**用脚踹杨**左腹部致其受伤,后经郑州索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杨**左侧第9、10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家属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和解协议;2、证人证言:证人司孟宾、张**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的供述;5、鉴定意见:郑州索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的郑索城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及达成和解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 龙
2019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孟**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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