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安区院公诉刑诉〔2014〕8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81********,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乡**村**号。2013年10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8日,被告人孟某某到长安区韦曲街办乔家村的足浴按摩店嫖娼,认为为其服务的高某某说他傻而受到侮辱。次日1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携带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刀子来到该足浴按摩店,点名要高某某为其服务,和高某某到二楼的一个房间内,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子在高某某肚子上刺了两刀,在大腿上刺了一刀,在高某某的求饶下,被告人孟某某才住手。经法医鉴定高某某的伤情属于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曾友谊
2013年12月25日
附: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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