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富裕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71957********,满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富裕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富裕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富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富裕县**乡**村,因被害人冯某某(男,35岁)将孟某某家大棚边的土用铲车铲走垫道,孟某某殴打冯某某面部两拳致冯某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鉴定,冯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孟某某于2020年9月16日在富裕县**乡**村的家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实表现、门诊诊断书等;
2.证人张某某、郭某某、崔某某、林某某、富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新芝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在住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本起诉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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