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8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住北京市**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9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3日23时许,在香河县**镇**村**鱼坑内,被告人孟某某与被害人董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孟某某将董某某摔倒,造成董某某右脚踝受伤。董某某的伤情经廊坊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3、证人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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