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41970********,汉族,文盲,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乡**村**组**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于2019年6月19日19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五村村委会西侧,与其妻子刘某某(女,55岁)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孟某某持木棍殴打刘某某身体,致其右侧肋骨骨折。经鉴定,刘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孟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被查获。双方民事问题已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棍一根;2.书证:照片、谅解书、收据;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8.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到案经过、远程库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持械殴打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荣耀
检察官助理:冯帅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于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侦查卷宗4册(内含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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