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山东省陵城区糜镇**村村民,住该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6日再次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因故对被害人王某某心生不满,遂于2019年12月31日17时许,窜至王某某公司所在地济南市历下区花园庄东路16号数码港公寓处,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刀将王某某左前臂捅伤。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电话报警,主动投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春华
2020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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