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孟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0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号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到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路南八里,对被害人何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面部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胸部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病历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

4.伤情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和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杨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