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71973********,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正定镇**街**号**栋**单元**室,现住户籍地。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月10日被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3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因被害人曹某某入户修空调走错门至其家,故将曹某某打伤。经鉴定,曹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正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现场勘查笔录;7.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雪娇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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